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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司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旻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薪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32,7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