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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司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相 對 人 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