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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司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鳴雁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   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