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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司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洪清木 相 對 人 敘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敘陞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1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