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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司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周嘉志 聲 請 人 徐美麗 相 對 人 聯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振昌 相 對 人 徐正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主張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   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其餘共有人全體。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占   用上開土地面積為646.3 平方公尺,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6,945,000元【計算式:面積646.3 ㎡   ×公告土地現值150,000 元/ ㎡=96,945,000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