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周嘉志
聲 請 人 徐美麗
相 對 人 聯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定
代理人 陳振昌
相 對 人 徐正青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主張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
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其餘共有人全體。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占
用
上開土地面積為646.3 平方公尺,是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6,945,000元【計算式:面積646.3 ㎡
×公告土地現值150,000 元/ ㎡=96,945,000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