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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司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興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峰 相 對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5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