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司調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吳佳娟 相 對 人 信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鍾秀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娟及信燕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吳佳娟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吳佳娟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吳佳娟於信燕實業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信燕實業有限公司按月將相對人吳佳娟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 1/3 給付於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吳佳娟之信用貸款債權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