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吳佳娟
相 對 人 信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鍾秀竹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娟及信燕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略以:相對人吳佳娟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吳佳娟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吳佳娟於信燕實業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信燕實業有限公司按月將相對人吳佳娟每月應支領勞務
報酬
1/3 給付於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吳佳娟之信用貸款
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
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