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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小字第 2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周沛珍(原名周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自民國93年11月23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3年1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而應予更正。又判決之更正,係以判決當時之狀態有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據。至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判決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今井貴志之事實,於案件上訴程序中,是否承受訴訟問題,核與判決更正無涉,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