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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小字第 2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658號 抗 告 人 林員梃 訴訟代理人 蔡秋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幸福美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居間 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 係以傳真方式提出抗告狀,本院迄今尚未收受抗告狀正本,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及提出 抗告狀正本,特此裁定,如未據繳納及補正,本院將裁定抗告駁 回。至抗告人稱未收受原判決云云,然抗告人已於本院審理時委 任蔡秋慧為訴訟代理人,蔡秋慧即有收受送達判決之權限,本院 無庸再另送判決於抗告人本人(抗告人住居於高雄市三民區,無 庸加計在途期間),而蔡秋慧確實已收受送達判決(本院卷第11 7 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