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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小字第 3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225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98,0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原告僅繳納 1,000 元,尚欠1,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