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225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同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98,0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原告僅繳納
1,000 元,尚欠1,1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