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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小字第 3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270號 原   告 廖泰利 被   告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 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 說明(附繕本)並送交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件: 就請求被告返還交付之全部維修漏水報酬,係基於下列何 種理由? ㈠、被告所應負維修漏水工作之責,具有瑕疵,履經催告修補 ,然被告並未修補,故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 條請求返 還價金。 ㈡、被告所應負維修漏水工作並未完成,依承攬關係,應為工 作完成始得收取報酬,被告未完成,不得收取報酬,故依 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