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308號
原 告 凱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馥
被 告 陳威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
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
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
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此有最高
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 號、91年度
台上字第455 號裁定意
旨
可資參照。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提起
本件訴訟,
惟被告前
於107 年12月20日死亡,有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
起訴狀、
戶
籍謄本在卷
可憑,其於起訴前既已死亡,即喪失權利能力,
而不具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