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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小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970號 原   告 國華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涵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九如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翎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點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用簡易程 序,本院卻誤分為小額事件,誤用小額程序行言詞辯論,而有再 開辯論,改行簡易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