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970號
原 告 國華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昱涵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
被 告 九如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翎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點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
乃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
適用簡易程
序,本院卻誤分為小額事件,誤用小額程序行言詞辯論,而有
再
開辯論,改行簡易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