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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救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何欣熹 相 對 人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就所提本院108 年度雄補字第437 號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該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 院業依職權將上開事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據此,本件 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本院亦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