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何欣熹
相 對 人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振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
受訴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係就所提本院108 年度雄補字第437 號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惟該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
院業依職權將
上開事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據此,本件
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本院亦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