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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救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孫怡伶 代 理 人 鄭旭廷律師 相 對 人 佛衛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高雄市○○區○ ○○路○○○ 號8 樓」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 ○ 號8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