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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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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海商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海商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