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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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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海商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海商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2 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 100 元,此項裁定於110 年2 月4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 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