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志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順隆即聖隆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 年7 月16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1 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
2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 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