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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龍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順隆即聖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 年7 月16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1 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