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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牌照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鄧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