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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1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麗卿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群鶯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多三星大廈C 棟管理委員會、港都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 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