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單麗婷
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
律師
被 告 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
諭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吳文淑律師/陳婉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婉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雖為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然涉及被告將所
承攬
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常設
展館更新展示設置統包案」中之「展示系統軟體- 影音及互
動多媒體」工程分包予原告施作,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無遲延
及是否有
可歸責事由存在等工程糾紛內容,案情繁雜且其訴
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27,048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50萬元數倍,原告於108 年8 月12日
具狀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卷第185 頁) ;
爰依
上開
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
報結後改分
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