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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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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1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律師 被   告 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諭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吳文淑律師/陳婉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婉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雖為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然涉及被告將所承攬 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常設 展館更新展示設置統包案」中之「展示系統軟體- 影音及互 動多媒體」工程分包予原告施作,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無遲延 及是否有可歸責事由存在等工程糾紛內容,案情繁雜且其訴 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27,048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50萬元數倍,原告於108 年8 月12日 具狀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卷第185 頁) ;爰依上開 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 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