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68號
上 訴 人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耀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