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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1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訴訟代理人 連昱霖       劉水抱       鄭燕燕 被   告 台灣克漏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淑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記載「106 年10月31日」,應更正為「10 9 年7 月9 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亦為法院所為 裁定所準用,為同法第239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