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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2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揮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震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 即為新臺幣(下同)180,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裁判費2,985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