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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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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2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217號 原   告 新樂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有為 被   告 明靖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0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起至同年8月6日止,陸 續向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系爭買賣),惟迄今僅給 付部分貨款,猶有新臺幣(下同)12萬1,356 元未為清償, 爰依系爭買賣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收受支付命令後曾具狀聲明 異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對帳單 、託運存根、發票、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3 頁至第27頁),可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縱辯稱:其就系爭買賣之債務有爭議等 語,惟未陳述具體爭議內容,也未到庭辯論,更未提出任何 證據加以證明,難認被告之空言抗辯有理。 ㈡、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既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就 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上開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於 108年5月27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年0月0 日生效,見 本院卷第41頁,故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108年6月7 日)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買賣請求被告給付12萬1,356 元,及 自108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附表 】 ┌──┬───────┬─────────────┬─────┬──────┬─────┬─────┬──────┐ │編號│收款日 │ 品名 │ 單價 │ 合計 │ 稅額 │應收付金額│備註 │ │ │(民國)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 ├──┼───────┼─────────────┼─────┼──────┼─────┼─────┼──────┤ │ 1 │107 年1 月30日│山桑子萃取物25% │4,700元 │9,400元 │470元 │9,870元 │4月30日 │ ├──┼───────┼─────────────┼─────┼──────┼─────┼─────┤收款8,000元 │ │ 2 │107 年1 月30日│決明子萃取物5:1 │1,050元 │6,300元 │315元 │6,615元 │ │ ├──┼───────┼─────────────┼─────┼──────┼─────┼─────┤7月30日 │ │ 3 │107 年1 月30日│丹蔘萃取物0.5% │1,200元 │2,400元 │120元 │2,520元 │收款1 萬元 │ ├──┼───────┼─────────────┼─────┼──────┼─────┼─────┤ │ │ 4 │107 年1 月30日│葡萄籽萃取物95% │1,750元 │3,500元 │175元 │3,675元 │ │ ├──┼───────┼─────────────┼─────┼──────┼─────┼─────┤ │ │ 5 │107 年4 月12日│德國膠原蛋白 │650元 │7,800元 │390元 │8,190元 │ │ ├──┼───────┼─────────────┼─────┼──────┼─────┼─────┤ │ │ 6 │107 年4 月12日│鯊魚軟骨粉90% │2,800元 │5,600元 │280元 │5,880元 │ │ ├──┼───────┼─────────────┼─────┼──────┼─────┼─────┤ │ │ 7 │107 年4 月12日│甲基硫醯基甲烷(MSM) │360元 │2,160元 │108元 │2,268元 │ │ ├──┼───────┼─────────────┼─────┼──────┼─────┼─────┤ │ │ 8 │107 年4 月24日│蔓越莓萃取(40%前花青素)│1,700元 │1 萬7,000 元│850元 │1萬7,850元│ │ ├──┼───────┼─────────────┼─────┼──────┼─────┼─────┤ │ │ 9 │107 年4 月24日│洛神花萃取粉 │2,300元 │2 萬3,000 元│1,150元 │2萬4,150元│ │ ├──┼───────┼─────────────┼─────┼──────┼─────┼─────┤ │ │ 10 │107 年7 月13日│蔓越莓萃取(40%前花青素)│1,700元 │1 萬7,000 元│850元 │1萬7,850元│ │ ├──┼───────┼─────────────┼─────┼──────┼─────┼─────┤ │ │ 11 │107 年7 月13日│洛神花萃取粉 │2,300元 │2 萬3,000 元│1,150元 │2萬4,150元│ │ ├──┼───────┼─────────────┼─────┼──────┼─────┼─────┤ │ │ 12 │107 年8 月6 日│德國膠原蛋白 │650元 │7,800元 │390元 │8,190元 │ │ ├──┼───────┼─────────────┼─────┼──────┼─────┼─────┤ │ │ 13 │107 年8 月6 日│鯊魚軟骨粉90% │2,800元 │5,600元 │280元 │5,880元 │ │ ├──┼───────┼─────────────┼─────┼──────┼─────┼─────┤ │ │ 14 │107 年8 月6 日│甲基硫醯基甲烷(MSM) │360元 │2,160元 │108元 │2,268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