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217號
原 告 新樂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有為
被 告 明靖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0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起至同年8月6日止,陸
續向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
系爭買賣),
惟迄今僅給
付部分貨款,
猶有新臺幣(下同)12萬1,356 元未為清償,
爰依系爭買賣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收受
支付命令後曾具狀聲明
異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對帳單
、託運存根、發票、通訊軟體對話
記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3
頁至第27頁),可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縱辯稱:其就系爭買賣之債務有爭議等
語,惟未陳述具體爭議內容,也未到庭辯論,更未提出任何
證據加以證明,
難認被告之空言
抗辯有理。
㈡、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既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就
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
上開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於
108年5月27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年0月0 日生效,見
本院卷第41頁,故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108年6月7 日)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買賣請求被告給付12萬1,356 元,及
自108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附表 】
┌──┬───────┬─────────────┬─────┬──────┬─────┬─────┬──────┐
│編號│收款日 │ 品名 │ 單價 │ 合計 │ 稅額 │應收付金額│備註 │
│ │(民國)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
├──┼───────┼─────────────┼─────┼──────┼─────┼─────┼──────┤
│ 1 │107 年1 月30日│山桑子萃取物25% │4,700元 │9,400元 │470元 │9,870元 │4月30日 │
├──┼───────┼─────────────┼─────┼──────┼─────┼─────┤收款8,000元 │
│ 2 │107 年1 月30日│決明子萃取物5:1 │1,050元 │6,300元 │315元 │6,615元 │ │
├──┼───────┼─────────────┼─────┼──────┼─────┼─────┤7月30日 │
│ 3 │107 年1 月30日│丹蔘萃取物0.5% │1,200元 │2,400元 │120元 │2,520元 │收款1 萬元 │
├──┼───────┼─────────────┼─────┼──────┼─────┼─────┤ │
│ 4 │107 年1 月30日│葡萄籽萃取物95% │1,750元 │3,500元 │175元 │3,675元 │ │
├──┼───────┼─────────────┼─────┼──────┼─────┼─────┤ │
│ 5 │107 年4 月12日│德國膠原蛋白 │650元 │7,800元 │390元 │8,190元 │ │
├──┼───────┼─────────────┼─────┼──────┼─────┼─────┤ │
│ 6 │107 年4 月12日│鯊魚軟骨粉90% │2,800元 │5,600元 │280元 │5,880元 │ │
├──┼───────┼─────────────┼─────┼──────┼─────┼─────┤ │
│ 7 │107 年4 月12日│甲基硫醯基甲烷(MSM) │360元 │2,160元 │108元 │2,268元 │ │
├──┼───────┼─────────────┼─────┼──────┼─────┼─────┤ │
│ 8 │107 年4 月24日│蔓越莓萃取(40%前花青素)│1,700元 │1 萬7,000 元│850元 │1萬7,850元│ │
├──┼───────┼─────────────┼─────┼──────┼─────┼─────┤ │
│ 9 │107 年4 月24日│洛神花萃取粉 │2,300元 │2 萬3,000 元│1,150元 │2萬4,150元│ │
├──┼───────┼─────────────┼─────┼──────┼─────┼─────┤ │
│ 10 │107 年7 月13日│蔓越莓萃取(40%前花青素)│1,700元 │1 萬7,000 元│850元 │1萬7,850元│ │
├──┼───────┼─────────────┼─────┼──────┼─────┼─────┤ │
│ 11 │107 年7 月13日│洛神花萃取粉 │2,300元 │2 萬3,000 元│1,150元 │2萬4,150元│ │
├──┼───────┼─────────────┼─────┼──────┼─────┼─────┤ │
│ 12 │107 年8 月6 日│德國膠原蛋白 │650元 │7,800元 │390元 │8,190元 │ │
├──┼───────┼─────────────┼─────┼──────┼─────┼─────┤ │
│ 13 │107 年8 月6 日│鯊魚軟骨粉90% │2,800元 │5,600元 │280元 │5,880元 │ │
├──┼───────┼─────────────┼─────┼──────┼─────┼─────┤ │
│ 14 │107 年8 月6 日│甲基硫醯基甲烷(MSM) │360元 │2,160元 │108元 │2,268元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