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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2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3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和晉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佰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65,8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