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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236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馮健德即利捷工程行 被   告 阜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簡字第23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吳韻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柒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 處106 ○○○區○○○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下稱系爭 工程),其就系爭工程已施作完工,然被告今尚積欠工程 款新臺幣(下同)25萬5,776 元未給,承攬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現場工作簽單、被告與訴外人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上等公司)之分包契約、工程款之估價單影本、發 票、預定工作日誌報告表、台電派工表等證附卷可稽,並經 證人即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派駐現場之工頭邵立業到 庭證述詳,復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109 年2 月20日桃園字第1091113080號函及及附件在卷可參。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據其前提出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狀答辯以:工程款項之申領須先經現場負責人 湯益堂作業填具請款單,公司始開立期票交由廠商申領,然 伊於106 年4 月30日後未再收受任何發票,且湯益堂已因施 工不力遭解除合約等語為辯,本院經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虛妄,信為真且有理由,至被 告辯稱現場負責人湯益堂已遭解約等節,此係被告與上等公 司間承攬契約之糾紛,尚與本件原告請求無涉。從而,本件 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 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韻芳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