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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76號 原   告 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70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以108 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