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76號
原 告 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大綱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 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70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以108 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
足憑,其訴自
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