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容成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108 年8 月1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5,5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81 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