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立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容成間請求返還委任
報酬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108 年8 月1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5,500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3,81
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