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紳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銘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琴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
佰柒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及
理由
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6,865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