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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紳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琴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 佰柒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及 理由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6,865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