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91號
原 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佐
訴訟代理人 吳佳霖
被 告 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BITWAV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邱川益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為經我國認許並辦理
分公司登記之外國法人,有其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
士簡調字第672 號卷,下稱士調卷,第7 頁),依公司法第
4 條第2 項、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 項之規定,具有
權利能力,自有
本件訴訟之當事人
能力。又被告為外國人,故本件為
涉外事件。因
法律行為發
生債之關係者,無論我國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或民事訴訟法
,均無明文規定國際民事
裁判管轄之管轄原因,
惟為便利蒐
集證據,期待裁判之適正、迅速,在債之行為履行地法院進
行訴訟,顯無違
兩造當事人之合理預測。本件原告係依據
買
賣契約、
不完全給付之債之
法律關係請求,主張我國為債之
行為履行地,由我國法院審理本件訴訟,殊無礙於當事人間
之公平使用審判制度機會,亦無影響裁判之適正、妥適、正
當,程序之迅速、經濟等民事訴訟法理之特別情事存在,我
國法院就本件關於涉外債之關係部分,自有國際民事裁判管
轄甚明。至被告雖辯稱:本件買賣契約係民國104 年12月9
日以前成立,惟臺灣分公司係105 年5 月30日完成登記,且
非主營業所,及臺灣屬不便利法庭,故無國際民事裁判
管轄
權云云。然原告於107 年8 月13日提起本訴(見士調卷第3
頁)時,被告於我國已辦理分公司之核准認許登記,且被告
臺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原告之前員工(詳後述),並已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尚無不便利法庭
之虞,是被告此部
分所辯,要無可採。
二、再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
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
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
間就原告於104 年12月間,向被告購買附表一編號3 之產品
(下稱
系爭產品),所生商品瑕疵糾紛,固未明示應適用何
者準據法,然被告之分公司既於我國辦理認許登記,且被告
臺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屬我國人民,我國法律當屬關係
最切,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
,本件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104 年12月間,向被告購買系爭產品,數量
、單價、總價各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並於同年月中旬
收訖
,經列計人事、廣告、租金等各成本後,每台以新臺幣(下
同)2,400 元販售。伊僅銷售5 台,即遭
消費者客訴產品欠
缺說明書保證之品質,經伊測試,發現另95台亦屬瑕疵品,
伊
旋通知被告之新加坡總公司,並於105 年6 月9 日
攜帶前
揭95台產品至被告新加坡總公司,由被告先交付9 台無瑕疵
產品,剩餘86台產品(下稱系爭控制器)則由訴外人即被告
董事長黃守國、被告員工Thida 以英文簽署並
擔保「86 pcs
.HBCR001 will be returned via Fedex after fixing the
issue (下稱系爭文字)」。
詎被告
迄今尚未給付無瑕疵之
86台產品,已屬
給付遲延,被告依法應按每台2,400 元之標
準,賠償86台不履行之損害,計206,400 元。
爰依民法第36
0 條、第227 條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06,4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控制器並無瑕疵,亦無不完全給付,原告對
此利己事實應先負舉證之責。其次,系爭文字僅伊之一般員
工所寫,並無代表或代理伊之權限,伊不受系爭文字之
拘束
。再者,原告於105 年6 月僅攜帶系爭控制器主機,未攜帶
配件、說明書,即片面主張系爭控制器全部有瑕疵,要求檢
測、及檢測後以Fedex 寄送臺灣返還原告,併口頭向黃守國
表示已向臺灣海關申請「UCLEAR」商標保護作業,如以前述
方式寄送系爭控制器,將遭海關扣押,致伊無從履行返還系
爭控制器之義務。況系爭控制器經伊檢測後,均屬正常品,
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
解除契
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
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
使其權利,民法第360 條、第227 條第1 項雖分別有明文。
然按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原告主張系爭控制器具瑕疵之事實,既經被告執前詞為辯,
依前揭說明,原告就系爭控制器具瑕疵之利己事實,自應先
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主張依系爭控制器之說明書,Features欄載明Weather
resistant ,則被告應保證系爭控制器可受日曬雨淋,然伊
銷售後,遭客訴系爭控制器之魔鬼氈,於高速行駛時易脫落
,且魔鬼氈與產品接縫處會斷裂,造成內部進水、系爭控制
器無法正常操作、連線,具有瑕疵云云(見院卷一第177 、
178 頁),
無非以系爭控制器產品說明書、問題集結為據。
然查,觀之系爭控制器產品說明書,Features欄固載明「We
ather resistant (見院卷一第83頁)」。惟該說明書並未
就此為其他具體表述,而Weather resistant 本屬不特定概
念,本院尚難遽此認定被告就系爭控制器已保證得對抗各種
日曬雨淋之惡劣氣候,或何種溫度、濕度、雨量之氣候程度
。況原告僅片面泛稱:系爭控制器使用一段時間,僅有日曬
雨淋,就發生龜裂,具有瑕疵、欠缺保證之品質云云(見院
卷一第130 反面、131 、177 頁)。然未提出系爭控制器業
經原告以特定溫度、濕度進行檢測,而發生龜裂現象之具體
資料,參以其復
自承:系爭控制器目前都在新加坡等語明確
(見院卷一第130 頁),顯見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亦無法就系
爭控制器送請鑑定是否欠缺對抗一般氣候之中等品質,則其
主張被告就系爭控制器欠缺保證之品質,具有瑕疵云云,
洵
難遽採。
㈢又依原告提出之問題集結所示(見士調卷第12至15頁),縱
認照片所示產品呈魔鬼氈脫落外觀,然並無其他具體資料足
供認定照片之產品即系爭控制器,本院尚難僅憑該問題集結
遽認系爭控制器具魔鬼氈脫落、接縫
處斷裂致內部進水之瑕
疵。佐以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威佐陳稱:被告發送系爭產品之
銷售訊息至伊前員工邱川益之電子信箱,伊等經討論後購買
,之後銷售4 、5 個出去,就陸續接到災情,該產品裝在機
車握把上,. . . 晴、雨天都騎,長期折一個角度,造成龜
裂後滲水,瑕疵情形如問題集結所示。105 年2 、3 月電聯
黃守國,後來於105 年6 月8 日偕同員工陳建樺帶95台沒用
過的新品到新加坡,黃守國先給伊9 台,105 年6 月9 日伊
與黃守國在會議室講事情,現場尚有陳建樺、Thida 點交系
爭控制器數量為86個,由Thida 寫下系爭文字等語(見院卷
二第9 頁反面至11頁反面)。
核與陳建樺證述:伊無參與10
4 年12月向被告購買系爭產品之買賣,105 年6 月至新加坡
,僅在會議室點數量。系爭產品經客訴的5 台是公司自行留
下檢測用,帶去新加坡是依陳威佐指定的數量等語(見院卷
二第12至13頁),足見原告向被告買受系爭產品後,問題集
結之內容僅針對已出售5 個產品之狀況,而原告攜帶至新加
坡之95台產品(含系爭控制器)係未出售、未使用之新品,
亦屬未經客訴之產品,是依卷內既存之事證,並無法認定系
爭控制器具原告主張之前揭瑕疵,亦無法認定欠缺被告保證
之品質。此外,原告就系爭控制器欠缺被告保證之品質,具
前述瑕疵,被告構成給付遲延之利己事實,並未提出其他具
體事證以佐其說,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負不履行之
損
害賠償責任、給付遲延責任云云,
難認有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未證明被告交付之系爭控制器,欠缺所保證
之品質或給付遲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第227 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6,400 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因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併所提之證據,經
核對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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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型號 │數量 │單價 │總價 │
│ │ │ │(美金)│(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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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CLEAR HBC200 Single Hetmet │120 │72.25 │8670 │
│ │Communicator │ │ │ │
├──┼───────────────────┼────┼────┼────┤
│2 │UCLEAR HBC200 Dual Hetmet │40 │139.20 │5668 │
│ │Communicator │ │ │ │
├──┼───────────────────┼────┼────┼────┤
│3 │UCLEAR Remote control │100 │35.41 │3541 │
│ │(R00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