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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BITWAVE PT E.LTD)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1月22日民 事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00 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