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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1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成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08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達證書),但原告至今未 補繳(見卷附之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因此,原告之訴不合法,又未補正,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