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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輝即日宏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96,789 元(185,446 【本訴 】+1,311,343 【反訴】=1,496,78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