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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亭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T. MEGAMITRA MULTI IMDORPERKASA間請 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35 9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