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亭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T. MEGAMITRA MULTI IMDORPERKASA間請
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35
9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