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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矞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矞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 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9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