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55號
原 告 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智惠
訴訟代理人 陳銘琦
被 告 王信傑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零陸
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被告在監表示不
同意借提到庭應訊,視為合法通知未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公司員工並派駐在高雄市○○區○
○路○○○ 號「巨貫天廈大樓」擔任管理組長職務,負責收取
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後轉交予該大樓管理委員會,
另協助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支付廠商款項,係以收取、保管管
理費及協助匯款為業務;被告明知附表所示款項均為巨貫天
廈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有,不得據為己有或挪作他用,而於
106 年6 月7 日將附表所示款項新臺幣(下同)22萬5706元
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個人債務;原告為被告之雇用人,基於
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應對巨貫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負
連帶賠償責任,並於先行理賠後請求原告賠償損害。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偵字第13158 號起訴書、本院107 審易字第1411號刑事判
決及代償證明書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規定應視同
自認;是原告主張即應認為真實。
四、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
乃國家刑罰權對於犯罪所得之剝奪處分,其
效力僅及於國家於刑事被告之間,於刑事被告與刑事犯罪被
害人間不生
既判力,刑事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與刑事沒收處分並
非同一事件;至於
刑事訴訟法
第47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
裁判確定
後1 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
債權請
求權之人已取得
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
,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依其立法理由謂:依新刑法第38
條之3 第1 、2 項規定,經判決
諭知沒收之財產,雖於裁判
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但
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響
。故沒收物經執行沒收後,犯罪被害人仍得本其
所有權,依
本條規定,聲請執行檢察官發還;又因犯罪而得行使請求權
之人,如已取得執行名義,亦應許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就沒
收物、追徵財產受償,以免犯罪行為人經國家執行沒收後,
已無清償能力,犯罪被害人因
求償無門,致產生國家與民爭
利之負面印象。可見,此規定僅係犯罪被害人得聲請國家由
剝奪處分之犯罪所得填補其損害,並無將刑事被告之民事賠
償債務移轉於國家,而致犯罪被害人失其對刑事被告行使民
事
損害賠償請求權、取得執行名義之效果,自不因刑事判決
對刑事被告為沒收之宣告而無從提起民事訴訟。況
本件經調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字第11785 號執行卷宗,所核
發之執行指揮書並未對本院
上開刑事判決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併為執行,亦未扣案;原告既已本於民法第188 條規定賠償
予被害人,依同法條第3 項請求被告賠償,於法即無不合而
應予准許;併為說明。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
侵權行為求償權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以僱用人賠償予被害人之225,706 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
翌日之108 年1 月16日( 108 年1 月15日送達,卷第
20頁)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為有理由
而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第1 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
適用
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諭
知被告得供相當
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本件
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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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款項名稱 │收款金額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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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5 月3 日至106 年6 月3 日之│11萬2,806元 │
│ │代收管理費(14萬333 元扣除106 年│ │
│ │5 月26日入帳之2 萬8,747 元)及行│ │
│ │政事務費(1,22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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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消防改善工程款│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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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宏茂管理公司106年5月服務費 │8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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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5月電梯保養費 │1萬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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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5 月廢棄物清│8,600元 │
│ │運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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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2萬5,7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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