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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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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聲明上訴狀 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