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
準用。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聲明上訴狀
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