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原 告 蓁達精密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秀菊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被 告 元湘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向原告購買全自動方
管成型機(下稱方管成型機)、風管立式合縫機(下稱立式
合縫機)各1 台(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352 萬8000元,並約定被告應於簽約完成時給付①
定金105 萬8400元,並於機台安裝、教育訓練完成時(即
106 年7 月20日)給付②交機款211 萬6800元、③尾款35萬
2800元。
詎被告
迄今僅給付
上開①②款項,就③尾款部分尚
未給付,
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本
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交付之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瑕疵,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又被告因
附表一、二所示之瑕疵而支付修復費用9 萬8000元,亦得以
此
損害賠償債權對於原告主張抵銷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雄簡字卷第42頁反面):
㈠被告於106 年4 月19日向原告購買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
各1 台,約定買賣價金為352 萬8000元,並約定被告應於簽
約完成時給付①定金105 萬8400元,並於機台安裝、教育訓
練完成時(即106 年7 月20日)給付②交機款211 萬6800元
、③尾款35萬2800元。
㈡被告迄今僅給付上開①②款項,就③尾款部分尚未給付。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是否具有瑕疵?
⒈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須依通常交易觀
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
而不具備者,始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字第1158
號民事判決
可資參照。
⒉
經查,被告抗辯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瑕疵等詞,固提出驗收
記錄改善表(雄簡字卷第
48頁)為證。然查:
⑴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時,兩造並未
約定該等機器所需具備之規格及功能,被告亦未派人實際試
用該等機器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雄簡字卷第121 頁反面
),復經證人李慶忠(即原告銷售人員)、張宸憲(即被告
經理)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述明確(同卷第122 頁、第123
頁反面、第124 頁反面),顯見兩造就該等機器之效用或品
質並無特約,而被告又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等機器依通常
交易觀念所應具備之效用或品質,自難僅以該等機器不符被
告所需,即遽論該等機器具有瑕疵。
⑵證人張宸憲固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被告曾經買過半套之
方管成型機(下稱B 機),B 機並無系爭方管成型機(下稱
A 機)之許多問題,在操作上比較簡便等語(雄簡字卷第12
3 頁反面),然B 機並無勾釘機結構,A 機本身即已包含勾
釘機結構,故稱為「全自動」方管成型機乙節,亦經證人張
宸憲於該次言詞辯論中證述明確(同卷第124 頁),則以不
同機型之規格及功能認定系爭方管成型機所應具備之效用或
品質,已嫌速斷。況證人張宸憲於該次言詞辯論中另證稱:
方管成型機並無制式標準,伊無法回答究竟是B 機係標準規
格,而A 機不符標準,還是A 機符合標準,只是B 機優於標
準等語(雄簡字卷第123 頁反面),顯見系爭方管成型機之
規格及功能固與被告先前購買之其他機器不同,然此與系爭
方管成型機究竟有無瑕疵乙節,仍屬二事。
⑶又
前揭驗收記錄改善表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七、九所
示之情形,分別於「對策」欄中記載:「支架已製作完成」
、「將支架活動處焊接成一體結構」、「製作完成後安裝」
、「折床壓料機構修改為5 呎中心處」、「須查修線路,給
予改裝」、「尋找
適當五金更換或改裝」、「加裝料架,須
測量尺寸再與原廠討論後,給予報價製作」等內容(雄簡卷
第48頁),顯見對於該等「缺失」之「對策」,均已涉及原
有設計之變更或改裝,此與證人李慶忠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
稱:「(附表一編號一)勾釘機軌道底部支撐架是原廠設計
的,被告擔心日後有承載重量超出負荷的問題,但是原廠在
設計時就評估沒有這個問題……(附表一編號二)有間隙是
原廠的設計,但被告擔心間隙會導致壓料不確實……(附表
一編號三)鋼捲出來時會經過一個打孔的製程,被告擔心…
…經過這個製程時會有撞到打孔結構的疑慮,但這也是原廠
的設計,依我們的判斷實際上不會撞到……(附表一編號五
)折床壓料機構原始為4 呎中心,這也是原廠設計在4 呎中
心,因為被告的材料都是5 呎的,所以……壓料並不會在材
料的中心……(附表一編號六)鋼捲速度調整鈕無法關閉鋼
捲速度,這也是原廠的設定,因為它在實際使用狀況中會連
續轉動……(附表一編號七)上料導引塊固定螺絲操作不易
,這個也是原廠的設計……(附表一編號九)進料操作不易
,這也是原廠設計」等語(雄簡卷第103 頁及反面)情節相
符,則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七、九所示之情形,既均涉
及系爭方管成型機原有設計之變更或改裝,則前揭驗收記錄
改善表僅能證明系爭方管成型機不符被告使用上之需求而已
,兩造於事前就該等規格及功能既無特約,且原告曾透過李
慶忠表示在臺中有一套方管成型機可以試用,然被告經理張
宸憲因工作繁忙而未派人前往臺中試用乙節,復經證人張宸
憲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述明確(雄簡字卷第123 頁反面),
自難逕認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七、九所示之情形為系爭
方管成型機具有之瑕疵。
⑷再前揭驗收記錄改善表就附表一編號四、八、附表二編號一
所示之情形,分別於「對策」欄中記載:「進行調整」、「
給予調整」、「先測試後再給予調整」等內容(雄簡字卷第
48頁),此與證人李慶忠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附表
一編號四)勾釘機的升降要兩邊同步,如果不同步就會有升
降不順的情形,我們幫被告調整後就順了,且我們的人員有
教被告操作人員如何調整……(附表一編號八)折床角度未
達90度,這個部分是可以做人為調整的,我幫他們調整後就
完成了,機器是可以折成90度以外的其他角度,只要調整就
可以了……(附表二編號一)被告操作人員必須把材料先做
一個先決的製程,而且這個製程要
非常確實,才能上合縫機
做合縫……需要被告操作人員的操作來配合,並非瑕疵」等
語(雄簡字卷第103 頁及反面)、證人張宸憲於本院言詞辯
論中證稱:「(方管成型機並沒有標準的統一規格?)是」
、「(所以都需要安裝後到場調整?)是」等語(同卷第
124 頁反面)情節相符,顯見操作人員是否適當使用、調整
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攸關附表一編號四、八、附
表二編號一所示情形是否發生。而證人李慶忠於本院言詞辯
論中證稱:「立式合縫機當時我的技術人員回覆給我調整後
的平整度也是好的,但問題是要達到這個效果必須要有正確
的操作程序,據回覆的技術人員表示,被告公司的操作人員
不是固定的人員,可能有交接不齊的地方」等語(雄簡字卷
第122 頁反面),證人張宸憲亦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
(立式合縫機後續的調整情形如何?)只要出現不平整,我
們就會跟李慶忠反應,李慶忠會派工程師來調整,調整當下
沒問題,調整後2 、3 天平整度又跑掉了。確實有可能如李
慶忠所述有可能是我們操作人員更換較頻繁,交接時可能會
有疏漏……因為接受教育訓練的人可能是組長,操作使平整
度跑掉的人可能是組員」等語(雄簡字卷第124 頁),足見
原告主張:被告員工並未將原告教育訓練之內容適時交接,
導致被告新進員工未能正確操作、保養該等機器等詞(雄簡
字卷第100 頁反面),並非全然無據,是被告將附表一編號
四、八、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情形,逕認係屬系爭方管成型
機、立式合縫機之瑕疵,自難遽採。
⒊從而,被告所提驗收記錄改善表既不足以證明系爭方管成型
機、立式合縫機具有瑕疵,復又不能提出其他證據
以實其說
,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難遽論該等機器具有被告所指之瑕
疵。
㈡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瑕疵乙
節,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基於物之
瑕疵擔保或
債務不
履行之規定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抵銷抗辯等詞,自非足採
。
五、
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系爭方管成型機、立式合縫機具有瑕疵
,而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抵銷抗辯等詞,既乏其據,則原
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主文第1 項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一(出處:雄簡卷第48頁):
┌─┬────────────┐
│編│被告抗辯方管成型機之瑕疵│
│號│(或須改善部分) │
├─┼────────────┤
│一│勾釘機軌道底部支撐架 │
├─┼────────────┤
│二│壓料滾輪間隙過大 │
├─┼────────────┤
│三│中心孔導引板製作 │
├─┼────────────┤
│四│勾釘機升降不順 │
├─┼────────────┤
│五│折床壓料機構原始為4 呎中│
│ │心 │
├─┼────────────┤
│六│鋼捲速度調整鈕無法關閉鋼│
│ │卷速度 │
├─┼────────────┤
│七│上料導引塊固定螺絲操作不│
│ │易 │
├─┼────────────┤
│八│折床角度未達90度 │
├─┼────────────┤
│九│進料操作不易 │
└─┴────────────┘
附表二(出處:雄簡卷第48頁):
┌─┬────────────┐
│編│被告抗辯立式合縫機之瑕疵│
│號│ │
├─┼────────────┤
│一│結合成型的平整度不符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