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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被   告 元湘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蓁達精密自動控制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8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