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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7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762號 原   告 道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偉 訴訟代理人 林優智 被   告 王老吉茶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向原告承租辦公室, 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惟自107 年8 月 起被告無故不給付租金,被告積欠107 年8 、9 、10月之租 金、租金延遲費及影印事務費共計92,323元,原告一再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租賃合約書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列事實,業據其提出辦公室租賃合 約書等件、費用清單、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 30頁),與原告主張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據此,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相關費用,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92,323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