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762號
原 告 道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宏偉
訴訟代理人 林優智
被 告 王老吉茶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向原告承租辦公室,
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
惟自107 年8 月
起被告無故不給付租金,被告積欠107 年8 、9 、10月之租
金、租金延遲費及影印事務費共計92,323元,原告一再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租賃合約書約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列事實,
業據其提出辦公室租賃合
約書等件、費用清單、
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
30頁),與原告主張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據此,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相關費用,
洵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92,323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