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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學習趣英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 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0,02 8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10,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