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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簡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澤(原名陳瑞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 收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1,403 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