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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號 原   告 岑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 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 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 元,裁判費為1,220 元,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