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轉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啓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000 號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斜線所示部分面積15平方公
尺之
地上物等拆除後,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開土地佔用面積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 597,500元(計算式:15㎡×公告土地現值106,500 元/ ㎡=
1, 5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