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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轉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啓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000 號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斜線所示部分面積15平方公 尺之地上物等拆除後,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開土地佔用面積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 597,500元(計算式:15㎡×公告土地現值106,500 元/ ㎡= 1, 5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