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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鄭有富 被   告 元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仲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10297 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6 年10月2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