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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會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印思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大數位科技行即蔡家豪間請求返還會員會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