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印思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豪大數位科技行即蔡家豪間請求返還會員會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