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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祥地磅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   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