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欣耀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