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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補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質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裕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敏惠 被   告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鉛煌 原告因返還質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 度司促字第12380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1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